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2019〕第 9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相关管理措施》,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法〔2018〕310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特此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相关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要求,为进一步激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具体改革事项和方式
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共涉及3个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改为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改为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的为“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二、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
以上3个事项改革范围由苏政发〔2017〕159号文中确定的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5个试点园区扩大至全省。对于未纳入此次国家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要求,保证本公告中的相关管理措施落地生效。具体各事项的统一管理措施请见本通知相关附件。
1.对于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负责审批的部门要在审批完成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为有效预防因核查结果达不到要求所引起的违约和纠纷,负责审批的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时,要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从实施审批到完成核查的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公示许可结果时,要同时就申请企业从获得审批到完成核查的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提示。
2.对于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负责审批的部门要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在线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
附件: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许可申请表
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类处理方式及能力说明表
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的管理措施
5.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优化准入服务的管理措施
附件1
(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核准、延续)
〔 年〕第 号
申 请 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157号令,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依据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为: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服务的许可(核准、延续)
1. 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 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清扫车辆、设备和工具;
3.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 具有符合要求的车辆行驶证;
5.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6.应当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7.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投标人资格等要求。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服务的许可(核准、延续)
1. 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专用设备和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设备、工具放置场所;
5. 应当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6.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投标人资格等要求。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的许可(核准、延续)
1. 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或船只,其中至少1辆为自有车辆;
3.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6. 应当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7.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投标人资格等要求。
(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许可(核准、延续)
1.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
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备符合要求的环境监测设施和检测仪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当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9.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及服务范围、处理去向、物流去向、运输方式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10.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投标人资格等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人承诺书;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申请表;
3. 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由审批部门从市场监管部门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 市、县(市)建设(环境卫生部门)与具备条件的单位签订的服务经营协议。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